失信被执行人:李瑞云
身份证号:4101851971****7624
性别:女
住址: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铝庄三组
执行案号:(2017)豫0185执1076号
执行依据文书:(2017)豫018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302900元
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
执行法院:登封市人民法院
案情介绍: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(2017)豫0185执1076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:一、被告袁黎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朝森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(利息按年利率24%计算,自2013年10月份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);二、被告李瑞云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三、驳回原告刘朝森对被告袁西涛的诉讼请求。判决生效后,李瑞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刘朝森申请执行,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瑞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,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判定的义务,被执行人李瑞云至今未履行,拒不配合,现被我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。
承办法官:石君毅
登封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:0371-62858160